(2015)宁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慧芳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张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慧芳,张诗全,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韩慧芳,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被执行人张诗全,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法定代表人张诗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慧芳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张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