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贺生斌与刘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生斌,刘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贺生斌,男,汉族。被告刘金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谊,内蒙古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生斌诉被告刘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生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涉诉事宜为由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贺生斌承担。审判员 建 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