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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镶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贺生斌与刘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生斌,刘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贺生斌,男,汉族。被告刘金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谊,内蒙古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生斌诉被告刘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生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涉诉事宜为由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贺生斌承担。审判员 建  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