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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华宇焊接电器设备厂、无锡市宏巨机械厂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萧山华宇焊接电器设备厂,无锡市宏巨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57号申请人杭州萧山华宇焊接电器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投资人胡有强,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广辉、徐飞,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巨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坊广路*号。投资人邹斌。申请人杭州萧山华宇焊接电器设备厂(以下简称华宇厂)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巨机械厂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宇厂要求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萧)裁字第00036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萧)裁字第00036号裁决书予以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