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袁瑞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袁瑞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李洪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袁瑞涛,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洪涛诉被告袁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洪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洪涛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