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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袁瑞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袁瑞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李洪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袁瑞涛,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洪涛诉被告袁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洪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洪涛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