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必成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必成(化名刘文),无业。曾因盗窃于2007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4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传唤羁押,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必成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必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必成分别于2014年10月19日前后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范某黄金戒指、10月21日前后骗取被害人谢某价值人民币35420元的金项链、金吊坠一只,案发后金项链和吊坠被追回;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必成还在苏福路大润发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离婚证一张、居民身份证二张。后伪造的离婚证被公安机关查获。为证实其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件,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必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罪行,对该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必成对起诉书指控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辩解意见;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的事实辩解称,自己并未实施诈骗。经审理查明:一、诈骗部分1、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必成在本市姑苏区来来舞厅化名刘文,结识被害人范某,其先虚构做古董生意、交友结婚、见家长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范某的信任,后以购买新戒指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的黄金戒指1枚,后借机逃走。2、2014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刘必成在本市姑苏区梦巴黎舞厅化名刘文结识被害人谢某,虚构做古董生意、交友结婚、给予现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谢某的信任。次日上午,被告人刘必成以见家长、购买礼物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在本市石路龙凤金店为其购买的价值人民币35420元的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只,后借机逃走。案发后,金项链、金吊坠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害人谢某、范某的陈述均证实到在舞厅认识一个自称是刘文的做古董生意的人,并以交友结婚等名义骗取信任后将财物骗取后逃走的经过;证人田某的证言也证实其在胥江大舞厅认识一刘姓男子,后发现金项链不见了的事实;相关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必成就是所谓的刘文;书证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证实案发后自被告人刘必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和工行卡、建行卡;扣押黄金项链、假转账申请表、离婚证、身份证、欠条;上述事实,还有相关的监控截图在案佐证;黄金首饰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价格认证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被告人刘必成关于其没有诈骗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两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均能证实被告人刘必成即自称刘文的男子,并且均能证实其自称是做古董生意,要与对方谈朋友、结婚等为名骗取对方信任后再骗取其财物的事实;同时证人田某的证言也能印证上述事实,因此被告人刘必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必成在本市姑苏区苏福路大润发附近,通过电话联系,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办假证人员购买伪造的男方名为刘文的离婚证一张、姓名为刘文及其他名字的居民身份证二张。201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必成身上查获伪造的刘文离婚证一张、姓名为刘文的居民身份证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必成当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属实,并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证明、函、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不持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刘必成曾因盗窃于2007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4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必成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下午在本市姑苏区饮马桥新港舞厅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当庭质证,查明属实,具有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必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刘必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刘必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必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必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部分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必成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件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合全案,本院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必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刘必成退赔黄金戒指一枚发还被害人范某。三、伪造的离婚证、居民身份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军审 判 员 刘扬人民陪审员 黄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