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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卡乐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乐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1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卡乐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8号第九层。法定代表人周喜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声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卡乐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乐门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学江、被上诉人卡乐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声影公司一审诉称,其获得《错错错》等一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等权利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等娱乐场所通过点播系统进行播放及运营的专有授权,享有对卡拉OK授权使用上述音乐作品的独家管理权并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侵害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卡乐门公司未经其许可,也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大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侵犯了其对上述音乐作品的词、曲、音的表演权和复制权,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卡乐门公司:1、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错错错》等涉案的40首歌曲;2、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调查制止本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卡乐门公司一审辩称,深圳声影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合法权利,且被上诉人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已经尽到了版权注意义务,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深圳声影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声影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卡乐门公司设立于2004年7月12日,该公司经营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8号第九层,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餐饮服务等。深圳声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错错错》等,收录于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ISRC-CN-F18-10-389-00/A.J6)、《越唱越寂寞》(ISRC-CN-F18-10-453-00/A.J6)、《恨、恨、恨》(ISRC-CN-F18-10-551-00/A.J6)、《王子启程》(ISRC-CN-F18-10-552-00/A.J6)、《最伤心的人》(ISRC-CN-F18-11-479-00/A.J6)、《秀才唱情歌》(ISRC-CN-F18-11-384-00/A.J6)、《李佳璐》(ISRC-CN-F18-11-641-00/A.J6)、《你寂寞才找我》(非卖品),上述专辑封底载明“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并附有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为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嘉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版权所有,翻版必究”。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离开伤心的地方》(ISRC-CN-F18-11-480-00/A.J6),该专辑封底载明“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并附有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为北京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嘉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版权所有,翻版必究”。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纯蜜味》(ISRC-978-7-7989-9348-6),该专辑封底载明“东嘉娱乐唱片公司,并附有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为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拍即合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版权所有,翻版必究。”2014年1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4)粤广广州第009388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所附影印本与申请人深圳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茵宁出示给公证员的七份《授权书》原本相符。深圳声影公司将其中的四份《授权书》作为本案证据提交。其中三份:1、2010年5月9日,包括本案词、曲作者在内的35位词曲作者与广州东嘉公司签署《授权书》,内容为将其在有关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至广州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相关音乐作品,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书》附有词曲作者本名、艺名、身份证号的对照列表并有签名及手印,同时附有授权音乐作品清单。授权音乐作品清单包括涉案的《错错错》等37首音乐作品。2、2011年3月5日,包括本案词、曲作者在内的8位词曲作者与北京东嘉公司签署《授权书》,内容为将其在有关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至北京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相关音乐作品,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书》附有词曲作者本名、艺名、身份证号的对照列表并有签名及手印,同时附有授权音乐作品清单。授权音乐作品清单包括涉案的《离开伤心的地方》、《亲爱的就这样结束了吗》、《不想两个人都难受》3首音乐作品。3、2012年10月10日,北京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一拍即合公司与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播种者公司)签订《授权书》,内容为三家公司将各自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至广东播种者公司,广东播种者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授权列表中的音乐作品,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音乐作品列表中包括涉案的《错错错》等40首音乐作品。2013年1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3)粤广广州第224078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所附影印本与申请人深圳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茵宁出示给公证员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作品清单的原本相符。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签订于2013年4月26日,授权方为广东播种者公司,被授权方为深圳声影公司,内容为广东播种者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深圳声影公司,深圳声影公司据此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授权使用的独家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7日。授权音乐作品列表中包括涉案的《错错错》等40首音乐作品。2014年4月16日,何立宝、赵谦作为深圳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4月29日16时40分许,何立宝、赵谦在公证员陈美、潘靖的监督下,前往位于南京市湖南路18号苏宁环球购物中心9楼卡乐门KTV59包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查找、点击、播放了共95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40首涉案歌曲。何立宝用其自带的摄像机装入公证员确认清洁的内存卡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制。消费结束后,何立宝取得该营业场所出具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金额为453元。2014年5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了(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2276号公证书。审理中,经对比,卡乐门公司认可深圳声影公司取证部分的歌曲在歌名、歌词文本和曲调、旋律上与深圳声影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相同。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卡乐门公司作为合同丙方,与甲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及乙方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签订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许可卡乐门公司以表演、放映的方式使用其管理的音像作品,卡乐门公司依约支付了版权使用费,并取得收款方为天合公司的发票两张。深圳声影公司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抗辩称其享有权利的作品不属于音集协管理范围。上述事实,有(2014)粤广广州第009388号公证书、(2013)粤广广州第224078号公证书、专辑原件、(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2276号公证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缴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深圳声影公司提供的《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等专辑原件内页显示《错错错》等40首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均为个人,深圳声影公司并非专辑原件中署名的著作权人,其主张对40首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系经授权取得,该权利授权环节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授权至北京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授权至广东播种者公司;广东播种者公司授权至深圳声影公司,其应当对词、曲作者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负证明责任。因深圳声影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书》均不在公证处或公证员面前签字、盖章、捺印,且深圳声影公司未进一步举证,故根据现有证据,深圳声影公司主张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深圳声影公司负担。深圳声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授权书》是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被上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且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权利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不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卡乐门公司答辩称,其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是新的作品,而上诉人提供的权利依据是音乐作品,其只对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诉人主张享有词曲作者的授权,但词曲作者的签名笔迹多数雷同,且上诉人又不能提供原词曲作者的联系方式,不能证明上诉人享有词曲作者授予的著作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深圳声影公司提供三份外地法院判决,主张其他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其享有诉权;上诉人还提供了其主张的词曲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且复印件上有词曲作者的签名、捺印,和授权书上一致。被上诉人卡乐门公司质证认为,三份外地法院的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词曲作者签名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深圳声影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而本案中,北京东嘉公司系涉案音乐专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于2012年10月10日将该著作权独家授权给广东播种者公司。后广东播种者公司又将该作品中词曲的著作权、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上诉人深圳声影公司。根据上述权利流转过程可知,上诉人深圳声影公司并非涉案专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仅仅经许可获得了该作品的使用权,且在上诉人与广东播种者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约定,上诉人深圳声影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授权使用的独家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以上约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内容性质相同,而根据该条例规定,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故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声影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深圳声影公司的诉讼请求欠妥,但结果并无不当,可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声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深圳声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雒 强代理审判员 吴秋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