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全夫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全夫,李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杨全夫,男,汉族,193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栎城乡九里棚村委袁庄。身份证号码:412828193708233013被申请人:李占红,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韩集村委东街,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10132710。新蔡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占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起全部作用,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杨全夫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杨全夫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占红驾驶的豫QH65**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占红驾驶的豫QH65**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俊梅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