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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肖刚与肖德黎、张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肖刚。被告肖德黎。被告张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刚诉被告肖德黎、张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刚撤回对被告肖德黎、张艳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刚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