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肖刚与肖德黎、张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肖刚。被告肖德黎。被告张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刚诉被告肖德黎、张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刚撤回对被告肖德黎、张艳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刚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