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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志辉与邱金、王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辉,邱金,王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沈志辉。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金。被告王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辉与被告邱金、王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金、王赛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韩丽娟名下的车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邱金、王赛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用于担保的车辆(登记在韩丽娟名下的车牌号为苏K×××××的车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