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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姜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44号原告:贾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贾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