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姜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44号原告:贾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贾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