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速)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某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600号姓名赵某云强制措施2015年1月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5)474号指控事实1、2014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云先后两次趁人不备从某公司窃得公司生产的瓶装农药28瓶、袋装农药12袋(其中“真彩”牌戊唑醇悬浮剂15瓶,每瓶100克,在有效期内,出厂价共计人民币375元;“这个靓”牌吡虫啉悬浮乳剂8瓶,已过有效期;“高明”牌丙溴磷乳油3瓶,已过有效期;多利钙2瓶,已过有效期;“必应牌”苯醚甲环唑乳剂1瓶,已过有效期;小麦拌种专用伴侣12袋,已过有效期。)2、2014年12月30日、31日,被告人赵某云趁人不备,从某公司窃得公司生产的“外尔”牌阿维菌素农药5瓶,后于2014年12月31日18时司机带出公司被公司警卫发现,出厂价人民币10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云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责令赵某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臧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