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化泼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9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大良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卡号为5200830013176331。2011年1月7日始,被告人林某某持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共透支本息合计79526.87元人民币,其中本金66815.26元、利息8838.26元、滞纳金3872.99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为逃避银行催收,透支后逃匿至浙江省并改变联系方式。破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还清信用卡5200830013176331欠款。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代表伍某某的报案陈述;3.抓获被告人林某某的经过;4.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5.报案控告书;6.授权委托书;7.开卡登记资料;8.证明;9.账户交易流水;10.催收记录;11.还款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于案发后向被害银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