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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永泉诉魏兰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泉,魏兰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张永泉,男,汉族,50岁。被告:魏兰世,男,汉族,62岁。原告张永泉与被告魏兰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31日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泉、被告魏兰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永泉诉称: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魏兰世在张永泉处开始赊购红砖,用于魏兰世当时经营的蛟河市永胜煤矿基础建设。除已给付部分红砖款外,尚欠红砖款12.8万元,魏兰世于2011年10月3日为张永泉出具欠据一张。2011年10月7日,魏兰世经营煤矿过程中工人受伤,魏兰世向张永泉借款3500元,用于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上款经索要无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魏兰世给付欠款共计131500元。魏兰世辩称:对于自己在经营蛟河市永胜煤矿期间欠张永泉红砖款12.8万元及为给煤矿受伤工人支付医疗费向张永泉借款3500元均无异议。现因自己经营的煤矿已被政府整合,待整合后补偿款到位后偿还张永泉。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魏兰世在张永泉处赊购红砖,用于魏兰世当时经营的蛟河市永胜煤矿基础建设。除已给付部分红砖款外,尚欠红砖款12.8万元,魏兰世于2011年10月3日为张永泉出具欠据一张,确认欠款事实。2011年10月7日,魏兰世经营煤矿过程中工人受伤,魏兰世向张永泉借款3500元,并为张永泉出具欠据一张,用于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上款经索要无果,现张永泉提起诉讼,要求魏兰世给付欠款共计13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两张及情况说明一份。本院认为:魏兰世为张永泉出具的两张欠条,能够证明魏兰世与张永泉之间的买卖红砖行为及借款行为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魏兰世未能给付欠款,已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魏兰世应给付张永泉欠款共计131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兰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张永泉欠款13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被告魏兰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才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