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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平、万光树申请执行蔡朝武、许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光树,陈平,蔡朝武,许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万光树,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申请执行人陈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蔡朝武,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许光富,汉族,身贵州桐梓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平、万光树申请执行蔡朝武、许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朝武、许光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157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平、万光树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蔡朝武、许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兴 伟审判员 ���张俊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文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