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民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雷淑华与郑鹏、河北省德慧恒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淑华,郑鹏,河北省德慧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760号原告雷淑华,现住本县。被告郑鹏,现住张家口赤城县。被告河北省德慧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东八里乡东八里村110国北侧。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2路海关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淑华与被告郑鹏、河北省德慧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淑华撤回对被告郑鹏、河北省德慧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淑华负担。审判员  丁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