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古某与杜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杜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古某,农民。被告杜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古某与被告杜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被告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某诉称,2010年,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初九双方订婚。被告向我要彩礼钱66000元,戒指钱2000元,订婚饭钱2000元,共计70000元。我通过媒人将7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2013年11月双方举行婚礼花去3万余元,由于被告要求购买房屋,不买房屋就不办理结婚证,所以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4年正月十四,被告为我生育一女,取名杜某乙,现年1岁。在女儿出生的两个月后,为了让被告和女儿过上更好的生活,我离家外出打工。之后因为一些矛盾,被告就回娘家了。春节回家我去接被告,被告尽然和别人已经共同生活了,故我们的婚约也就没法再继续了,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我的彩礼钱,并要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被告杜某甲辩称,我拒绝返还原告古某的一切彩礼,原告说的7万块钱,包括糕点、烟酒、饭钱等,并且是原告先抛弃我们母女的,孩子的抚养费很高,我还给他买过好多东西,去年一年花费很多,我们共同生活三年,我坚决不同意退还。原、被告均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初九双方订婚,一年来因双方发生矛盾,商量结婚事宜未果,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7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订婚时要过其67000元现金,虽经本院调解,但双方在退还数额上各持己见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被告承认原告订婚时要过其67000元现金,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让被告退还彩礼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提出双方曾在一起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女,故被告杜某甲应酌情退还原告古某彩礼款5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某甲退还原告古某彩礼款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古某负担205元,由被告杜某甲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庞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 敏附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