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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丁惟继与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行初字第15号原告丁惟继,男,1974年8月4日出生。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郑万铭,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汉彬,南平市延平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游长荣,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干部。第三人张裕苗,女,1984年6月1日出生。第三人叶杏清,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丁惟继不服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惟继以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已为其办理删除与张裕苗结婚登记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惟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惟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负担。审判长李彬审判员范泽寿人民陪审员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吴俊杰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