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岳志明与梁士江机动车交通事故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明,梁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岳志明,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司机,住宾县宾州镇迎宾家园6号楼7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梁士江,男,1953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兴安乡庆生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岳志明申请执行梁士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损失款343,940.65元,案件受理费6459.00元,鉴定费201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