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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沈旭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旭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终字第799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旭。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颜飚。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旭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杭江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沈旭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沈旭退赔违法所得的涉案财物,返还杭州海弘木材超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沈旭不服,以“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7月15日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沈旭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世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