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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迅龙与郑家波、许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迅龙,郑家波,许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53-1号原告黄迅龙,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秋红,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家波,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生。被告许洪燕,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迅龙诉被告郑家波、许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迅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郑家波、许洪燕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侯宝斋诉保第230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郑家波、许洪燕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