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迅龙与郑家波、许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迅龙,郑家波,许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53-1号原告黄迅龙,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秋红,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家波,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生。被告许洪燕,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迅龙诉被告郑家波、许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迅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郑家波、许洪燕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侯宝斋诉保第230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郑家波、许洪燕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