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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莫火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瀍民初字第35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负责人李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柴国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向东,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西虢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莫火明,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西虢镇。委托代理人马鹏飞,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运输)、莫火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冀东、被告翔发运输委托代理人孟向东、莫火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诉称:2013年5月28日,上海豫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所有的挂承运上海到郑州的零担货物。5月29日,承运车辆在G42高速公路南京方向143.2公里处发生翻车,并发生火灾,造成运输的货物受损。本次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进行责任认定,事故车辆挂驾驶员莫火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已经生效。承运车所承运的货物,经上海豫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物流企业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后,上海豫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经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赔偿上海豫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保险金266295元,上海豫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求。现原告已将266295元全额支付给上海豫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6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翔发运输辩称:我公司车辆已经卖给被告莫火明。并且该车在卖给莫火明后,莫火明没有在我公司挂靠经营,也没有缴纳管理费用。本次事故发生在2013年5月28日也是在车辆出卖后。车辆虽然没有过户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损失,与我公司没有责任。因此建议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被告莫火明辩称:引起火灾并非翻车。火灾是在交警部门搬运货物后四、五个小时发生的。我方司机当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不在现场,对火灾是如何发生的不清楚。承运货物的运输保险是我方和豫西公司共同投保。如没有这个运输保险,我方是不可能运输的,作为运输保险的共同投保人保险公司不能向我方行使追偿权。豫西公司诉原告一案是调解结案,该调解书中并未涉及的调解事实,不能证明货物的损失价。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3时45分,被告莫火明驾驶在G42高速公路行驶至南京方向143.20公里处时,该车变向路右撞击路边护栏后冲下高速公路翻车,造成莫火明受伤,货物、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莫火明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莫火明所驾车辆,登记在翔发运输名下。莫火明车辆所载货物,经上海豫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货运)在原告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投保物流企业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后,经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向豫西货运支付保险金266295元。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现已履行完毕。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为证明本次货物由翔发运输所有车辆承运,提交有豫西货运公司运输协议一份。该协议在承运方签名、盖章处只有莫火明签名。被告翔发运输提交转让协议一份,并主张涉案车辆已于2013年2月26日转让给莫火明。该车虽未变更登记但实际车主是莫火明。莫火明认可该转让协议,也认可自己是实际车主。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对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申请鉴定。莫火明称,车辆所载货物是自己与豫西货运在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共同所投的保险,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另查明:因2013年5月28日的交通事故,豫西货运于2014年6月6日以翔发运输、莫火明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现豫西货运已撤诉。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已向豫西货运支付保险金266295元。对该笔保险金,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享有追偿权。结合翔发运输公司提交的转让协议,以及莫火明对转让协议的质证意见。可以认定莫火明系车辆的实际车主。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主张翔发运输与莫火明之间系挂靠关系,翔发运输是实际车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要求翔发运输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莫火明对2013年5月28日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莫火明也是车辆的实际车主,应当向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莫火明主张,自己与豫西运输公司共同为车载货物在平安财保河北分公司投保,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莫火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金26629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95元,由被告莫火明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赟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夏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