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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璧山区恒泰鞋跟厂与胡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恒泰鞋跟厂,胡天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24号原告璧山区恒泰鞋跟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二路25号。经营者邹勇,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胡天勇,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恒泰鞋跟厂与被告胡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恒泰鞋跟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恒泰鞋跟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恒泰鞋跟厂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