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高某,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艳娜,保定市徐水区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