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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大海与刘宗明、毕秀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大海,刘宗明,毕秀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彭大海。被告刘宗明。被告毕秀亭,(系刘宗明之妻)。被告刘宗明、毕秀亭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大海诉被告刘宗明、毕秀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长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大海、被告刘宗明、毕秀亭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刘宗明合伙建楼房,建成后经算帐被告刘宗明欠我工程贷款利息167461元,劳务费32539元,并写了欠条。几年来多次催要不还。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利息及劳务费2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宗明、毕秀亭辩称,被告总计已过付给原告228820元,不欠原告工程款。对超支的28820元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回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彭大海、被告刘宗明、案外人王传金三人合伙承包建设临南镇蔬菜大市场沿街楼房工程,2011年工程完工。2013年3月9日被告刘宗明给原告彭大海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临南楼工程贷款利息167461元,劳务费32539元,合计200000元。被告刘宗明对该欠条认可,但主张已总计过付给原告228820元,超支28820元,不欠原告工程款,并提交原告书写的收到条6张、签名的供料表1份,其内容分别为;2012年5月7号原告签名收到17552元。2012年10月16号原告签名的修楼顶工料表2822元。2013年9月16号原告签名收到临南市场楼房工程款利息30000元。2013年9月30号原告签名的大海工地维修13446元证明,该证明除有原告签名外,还有张庆栋、于化军、楼卫生签名。2014年1月13号原告签名收到临南市场工程款100000元。2014年1月30号原告签名收到临南市场工程款50000元。2015年4月20号原告签名收到现金15000元。原告对收条及供料表真实性均认可,承认被告刘宗明出具20万元欠条后自己于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30日、2015年4月20日分3次收到16.5万元,但其他条的款项都是应给付的工程款,与本案20万元无关,并主张合伙经营有利润,要求被告刘宗明再支付经营利润16.5万元,支付20万元欠款自2013年3月9日到现在的利息。被告刘宗明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刘宗明提交的收条、供料表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经营终止后,被告刘宗明为原告出具了贷款利息及劳务费20万元的欠条,是双方对合伙经营事务的协议处理,应当遵守履行。除原告自认的已收到16.5万元3张收条外,原告2013年9月16日出具的收条明确载明是工程款利息,该收条时间在被告刘宗明出具的20万元欠条之后,该收条应认定为原告收到被告刘宗明支付的款项,原告共计已收到被告款项19.5万元,被告刘宗明尚欠原告5000元,应予支付。被告刘宗明、毕秀亭为夫妻,该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期间,在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毕秀亭对上述5000元亦负有支付义务。该欠款即为贷款利息,不应再重复计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刘宗明提交的原告2012年5月7日收条及2012年10月16日供料表时间均在20万元欠条之前,根据经验法则,应是双方合伙经营终止前的往来,不能证明被告刘宗明出具欠条后原告得到的款项。被告刘宗明提交的原告2013年9月30日签名的大海工地维修13446元证明,未明确载明系原告收到的款项,且该证明还有他人签名,仅据此认定原告收到上述款项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经营利润16.5万元是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未举证证明,可另行主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意见》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宗明、毕秀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425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长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梓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