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6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骆海泉与江水玲、江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海泉,江水玲,江惠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968号原告骆海泉,男,1989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水玲,女,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惠卿,女,197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海泉与被告江水玲、江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骆海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