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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高财故意毁坏财物罪,高财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627号罪犯高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崇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财犯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8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官、执行机关代表及罪犯高财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高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