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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曹振发与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涛,曹振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涛(又名杨永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发。上诉人杨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杨涛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于2015年7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上诉人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5年8月6日上午10:00时到庭,上诉人于2015年8月5日签收该特快专递,但上诉人杨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来斌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