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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香明与于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明,于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051-2号申请执行人王香明,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军峰,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香明与被执行人于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香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民初字第05587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案件款150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香明,后查被执行人于军峰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