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楠楠与王丽丽、王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楠楠,王丽丽,王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711号原告:梁楠楠。被告:王丽丽。被告:王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楠楠与被告王丽丽、王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