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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楠楠与王丽丽、王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楠楠,王丽丽,王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711号原告:梁楠楠。被告:王丽丽。被告:王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楠楠与被告王丽丽、王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