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郭彩宏与王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彩宏,王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彩宏,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海春,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上诉人郭彩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彩宏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彩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彩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郭彩宏承担,邮寄费40元,由郭彩宏、王海春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李国辉审判员苏力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保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