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执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49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海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制药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第五制药厂应给付晶海公司221227.2元、诉讼费4375元。因第五制药厂履行了部分款项后,余款145602.2元未能按期,根据申请执行人晶海公司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第五制药厂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银行帐户有存款400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扣划;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第五制药厂名下坐落于xxx,本院予以了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日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无对外投资信息;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因所欠债务较多,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并在当地法院涉案较多。综上,本案执行款107686.2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084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晶海公司通报后,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也不要求对第五制药厂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及强制审计,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晶海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晶海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吕全兴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