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蒋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2015年3月12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1979年,经其四姐介绍,其与蒋某某相识。1980年12月30日,其与蒋某某在米易县沙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1年10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已成年)。1987年8月17日,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甲与蒋某某离婚。被告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李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结婚证、米易县草场乡村民委员会、米易县草场乡人民政府的证明以及证人王连宇、刘志勇的当庭证言。拟证明蒋某某于198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辩,应视其自愿效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默许上述证椐。经审理查明,1979年,经李某甲的四姐介绍,李某甲与蒋某某相识。1980年12月30日,李某甲与蒋某某在米易县沙坝乡人民政府(现已并入草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1年10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已成年)。1987年8月17日,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3月12日向李武莲发出应诉公告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蒋某某既不到庭阐明其对本案观点,也不采取捎话或电话和信件等方式与家人和法院联系,公告期届满后,蒋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辫。本院认为,蒋某某于1987年8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既不回家,也不采取捎话或电话和信件等方式与李某甲及家人联系,此情足以表明李某甲与蒋某某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己逾2年,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愿放弃本案抗辩权利,默许李某甲提出的证据和请求。故对李某甲要求判令其与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李某甲与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宗炜代理审判员 于 杰人民陪审员 彭云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