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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外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与劳金木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外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少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丽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金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立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世汇。上诉人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劳金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劳金木为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578元,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申请退还。上诉人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核对后确认欠上诉人加工费1539670.02元,并出具借条。经上诉人催讨后,尚有877779.3元未支付。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被上诉人也不接受上诉人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客户,双方之间仅有加工染整业务往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劳金木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询问中辩称:被上诉人未拖欠上诉人加工费,上诉人提供借条中的款项并未实际交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当对该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存在不当。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亦不能直接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存在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