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张守锋与肖细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锋,肖细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张守锋,男,汉族。被告:肖细明,男,汉族。原告张守锋诉被告肖细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守锋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在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村刘本杰院内机器设备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肖细明所有的在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村刘本杰院内的机器设备:3D转印机四台、复合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