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廉江市人民法院与叶刘胜、李志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人民法院,叶刘胜,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刘胜,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李志祥,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叶刘胜、李志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刘胜应缴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李志祥应缴罚金5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叶刘胜、李志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已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进行调查,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叶刘胜、李志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叶刘胜、李志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3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浩审判员 :邹晨晖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培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