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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冯伯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伯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伯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伯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伯双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健成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