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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张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