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张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