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蔡彦燕与襄阳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9号原告蔡彦燕。委托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翟兴功。原告蔡彦燕与被告襄阳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彦燕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彦燕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彦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蔡彦燕负担。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