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杨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住石码镇人民西路侨村路口。机构代码:85663607-3。负责人蔡红宾,行长。被执行人杨长山,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22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