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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一初字第1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隋金岭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金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251-2号原告:隋金岭。委托代理人:徐恩泽。委托代理人:隋秀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号如意商务大厦0501。负责人:柳艺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春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隋金岭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隋金岭以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金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隋金岭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单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