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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世昌与孙化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昌,孙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昌被申请执行人���化青申请执行人王世昌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化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