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世昌与孙化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昌,孙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昌被申请执行人���化青申请执行人王世昌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化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