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12号原告: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