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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财产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4)泗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