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李某某,男,200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郭村镇大李海行政村大李海村昌盛街。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 敏人民陪审员 刘家金人民陪审员 谢孔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