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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李某某,男,200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郭村镇大李海行政村大李海村昌盛街。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 敏人民陪审员  刘家金人民陪审员  谢孔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