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秦与李政谕、李洪春、成都西源立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秦,李洪春,李政谕,成都西源立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苏秦,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凯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红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洪春,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政谕,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西源立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李洪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秦与被告李洪春、李政谕、成都西源立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秦撤回对被告李洪春、李政谕、成都西源立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143.5元由原告苏秦承担。审 判 长 任洪伟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