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远清与曾德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远清,曾德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钟远清。委托代理人朱斌,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涛,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远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钟远清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代理审判员 苑 广 玲人民陪审员 彭 凤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学军(兼)书 记 员 唐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