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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远清与曾德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远清,曾德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钟远清。委托代理人朱斌,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涛,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远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钟远清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代理审判员 苑  广  玲人民陪审员 彭  凤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学军(兼)书 记 员 唐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