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青华语孙景禄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华,孙景禄,纪风林,孙景贵,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张青华。被执行人孙景禄。被执行人纪风林。被执行人孙景贵。被执行人王国栋。张青华与孙景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