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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伟申请执行马智韬、赵孟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马智韬,赵孟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任伟,男,3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马智韬,男,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赵孟夫,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任伟申请执行马智韬、赵孟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