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执字第1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谭萃杰、韦文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萃杰,韦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161-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萃杰。被执行人:韦文宁。本院于2015月9月8作出(2015)江法执字第116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谭萃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白马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1内存款人民币268742.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谭萃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白马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1内存款人民币268742.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苏灵艳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义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