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市龙达建筑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万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宿州市龙达建筑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万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宿州市龙达建筑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培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万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曹华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世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杨,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宿州市龙达建筑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万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宿州市龙达建筑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发支,被上诉人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万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宗书,被上诉人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杨、尹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